中共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委员会党员教师“双培养”工作制度
中共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委员会
关于在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配套开展党员教师“双培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党员教师“双培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配合学校年度干部人事政策,以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吸收入党,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结构;同时,注重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把党员培养成教学一线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为任务目标,充分发挥广大党员、教学骨干的模范带头和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学校高水平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二条 参加遴选党员名师工作室成员,遴选专业(群)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师徒结对”师傅人选的教职工应当出具所在党支部或科室所在党支部关于政治审查意见,政审意见内容应当包括思想政治觉悟、师德师风(医德医风)、违规违纪情况,是否同意推荐情况。无党支部签署政审意见或者出具政审报告的教职工不得参加推荐遴选。
第三条 非中共党员的教职工参加党员名师工作室成员,遴选专业(群)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师徒结对”师傅人选遴选的,其科室所在的党支部应当开展发展入党谈话,对有意加入党组织的,党支部在党员名师工作室成员、遴选专业(群)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师徒结对”师傅人选中为其指定1名中共党员为入党第一介绍人。
第四条 遴选党员名师工作室学徒、“师徒结对”徒弟人选中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发展对象)不得低于总人数30%。
第五条 中共党员遴选为党员名师工作室学徒、“师徒结对”徒弟人选的教职工,所带教名师工作室成员、“师徒结对”带教师傅为非中共党员且有意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经所在科室的党支部同意后可以成为其入党第二介绍人。
第六条 非中共党员的党员名师工作室成员、学徒专业(群)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师徒结对”师徒人选,每年参加党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员学习教育不少于4次,参加政治生活情况由科室所在的党支部出具学习教育情况意见,纳入其所在的人才培养考核内容,无意见的不予考核。
第七条 中共党员(含预备中共党员、发展对象)的党员名师工作室成员、学徒专业(群)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师徒结对”师徒作为上一级“骨干教师”名优教师”等各类人才荣誉称号推荐评选的必要条件和同类情况下的第一推荐人。
第八条 本制度自校党委会会议通过之日实施,并根据年度校党委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方案适时调整修订,由校党群办负责解释。